【产业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有可为,七个方面政策保驾护航!
来源: | 作者:morefine | 发布时间: 2017-07-12 | 2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哪些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农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企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新农民

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政策支持?

◎用地方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允许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金融方面

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

◎保险方面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

◎财政税收方面

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

◎营销市场方面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人才培养引进方面

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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